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滕民初字第1392号原告李树仁,男,1956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滕州市。担保人张波,男,1971年8月16日,汉族,住济宁市。被告曹士臣,男,1952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滕州市。本院于2015年3月12日作出(2015)滕民初字第1392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解除对被告曹士臣工资收入的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曹士臣的工资收入70000元冻结。
审判员 薛宝国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闵 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