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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滕民初字第1392号

李树仁与曹士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滕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5
公开日期
2016-04-01
所属地区
滕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树仁,曹士臣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滕民初字第1392号原告李树仁,男,1956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滕州市。担保人张波,男,1971年8月16日,汉族,住济宁市。被告曹士臣,男,1952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滕州市。本院于2015年3月12日作出(2015)滕民初字第1392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解除对被告曹士臣工资收入的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曹士臣的工资收入70000元冻结。

审判员  薛宝国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闵 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