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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行初字第360号

原告董玉琴与被告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一案的行政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5
公开日期
2016-01-25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玉琴,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政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宁行初字第360号原告董玉琴,女,1964年12月20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董刚。被告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政府,住所地在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269号建邺大厦19楼。法定代表人张俊,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政府区长。委托代理人周雨石,江苏兢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董玉琴诉被告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一案中,原告董玉琴于2015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董玉琴申请撤回起诉确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玉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董玉琴负担。

审 判 长  郝莉坤

代理

审判员  杨 欣

代理

审判员  周 磊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书 记 员  孙 皓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