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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昆民初字第4338号

英展金属制品(昆山)有限公司与陈忠标经济补偿金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5
公开日期
2016-05-04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经济补偿金纠纷
当事人
英展金属制品(昆山)有限公司,陈忠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昆民初字第4338号原告英展金属制品(昆山)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开发区昆嘉路北侧。法定代表人吴幸娟,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丁亮亮,江苏六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忠标。委托代理人赵玉岸。

原告英展金属制品(昆山)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忠标经济补偿金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朱晓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后,原告英展金属制品(昆山)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英展金属制品(昆山)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英展金属制品(昆山)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朱晓明

人民陪审员  张晓娟

人民陪审员  李培建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书 记 员  袁晓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