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昆民初字第4338号原告英展金属制品(昆山)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开发区昆嘉路北侧。法定代表人吴幸娟,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丁亮亮,江苏六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忠标。委托代理人赵玉岸。
原告英展金属制品(昆山)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忠标经济补偿金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朱晓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后,原告英展金属制品(昆山)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英展金属制品(昆山)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英展金属制品(昆山)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朱晓明
人民陪审员 张晓娟
人民陪审员 李培建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书 记 员 袁晓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