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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喀大民初字第456号

原告于某某与被告崔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5
公开日期
2016-02-29
所属地区
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于某某,崔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辽宁省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喀大民初字第456号

原告:于某某,女,住辽宁省喀左县大城子镇。

被告:崔某某,女,住喀左县大城子镇。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某某与被告崔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邹桂华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韩冰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