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喀大民初字第456号
原告:于某某,女,住辽宁省喀左县大城子镇。
被告:崔某某,女,住喀左县大城子镇。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某某与被告崔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邹桂华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韩冰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