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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资执字第836号

申请人谢资连 , 谢正南,雷秀清, 谢菲与被执行人朱小平、文琪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资兴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5
公开日期
2016-08-16
所属地区
资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谢资连,谢正南,雷秀清,谢菲,谢堃,朱小平,文琪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资执字第836号申请执行人谢资连,女,汉族,湖南省耒阳市人,居民,住湖南省资兴市。申请执行人谢正南,男,汉族,湖南省耒阳市人,居民,住湖南省资兴市。申请执行人雷秀清,女,汉族,湖南省耒阳市人,居民,住湖南省资兴市。申请执行人谢菲,女,汉族,湖南省耒阳市人,居民,户籍地湖南省资兴市。申请执行人谢堃,男,汉族,湖南省耒阳市人,居民,住湖南省资兴市。法定代理人谢资连,女,1965年11月1日出生,汉族,湖南省耒阳市人,居民,住湖南省资兴市晋宁路,系申请执行人谢堃母亲。被执行人朱小平,男,汉族,湖南省湘潭市人,居民,住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被执行人文琪琳,女,汉族,湖南省株洲市人,居民,住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资兴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19日作出的(2015)资少民初字第2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朱小平,文琪琳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位于资兴市新区兴华路唐洞矿15村房屋的所有权及相应的土地使用权归谢资连、谢正南、雷秀清、谢菲、谢堃所有;

二、申请执行人谢资连、谢正南、雷秀清、谢菲、谢堃可持本裁定书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曾永雄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代理

书记员  王志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