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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船山民催字第5号

周怡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5
公开日期
2018-01-24
所属地区
遂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当事人
周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船山民催字第5号申请人周怡,男,汉族,生于1967年3月19日,住遂宁市船山区。申请人周怡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10月28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宣告股票持有卡号为:GFG020000806、GFG030000636的股票(各1000股)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周怡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案申请费及公告费人民币1300元,由申请人周怡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朱 莉

人民陪审员  刘琼华

人民陪审员  王治琼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书 记 员  雷 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