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船山民催字第5号申请人周怡,男,汉族,生于1967年3月19日,住遂宁市船山区。申请人周怡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10月28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宣告股票持有卡号为:GFG020000806、GFG030000636的股票(各1000股)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周怡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案申请费及公告费人民币1300元,由申请人周怡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朱 莉
人民陪审员 刘琼华
人民陪审员 王治琼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书 记 员 雷 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