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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奎开商初字第1248号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行与袁清新、袁延芳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5
公开日期
2016-01-27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行,袁清新,袁延芳,李冠周,袁美秀,李明德,王国文,寿光市海惠养殖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奎开商初字第1248号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行。

负责人:汪雷,行长。

被告:袁清新。

被告:袁延芳(曾用名:袁上芳)。

被告:李冠周。

被告:袁美秀(曾用名:袁换、袁美)。

被告:李明德。

被告:王国文。

被告:寿光市海惠养殖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冠清,董事长。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行诉被告袁清新、袁延芳、李冠周、袁美秀、李明德、王国文、寿光市海惠养殖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原告于2016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存款281698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了保证本院对本案将来的裁判文书得以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银行存款2816980元或查封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窦中峰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南娟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