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奎开商初字第1248号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行。
负责人:汪雷,行长。
被告:袁清新。
被告:袁延芳(曾用名:袁上芳)。
被告:李冠周。
被告:袁美秀(曾用名:袁换、袁美)。
被告:李明德。
被告:王国文。
被告:寿光市海惠养殖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冠清,董事长。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行诉被告袁清新、袁延芳、李冠周、袁美秀、李明德、王国文、寿光市海惠养殖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原告于2016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存款281698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了保证本院对本案将来的裁判文书得以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银行存款2816980元或查封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窦中峰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南娟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