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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028民初137号

卿某某诉罗某某离婚纠纷案(2016)川1028民初137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昌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5
公开日期
2016-05-25
所属地区
隆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卿某某,罗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隆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028民初137号

原告:卿某某,女,1974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隆昌县人,村民,住隆昌县。

被告:罗某某,男,1972年11月4日出生,汉族,隆昌县人,村民,住隆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卿某某诉被告罗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卿某某于2015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卿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卿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60.00元,减半收取13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黄先俊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周 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