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洪山民商初字第00843号
原告:李文华,女,汉族,1969年10月23日出生,住武汉市武昌区黄家湾******号。身份证号:4201061969********。
被告:武汉佃翔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武汉市洪山区珞狮北路2号樱花大厦A座1102。
法定代表人:汪群波。本院受理原告李文华诉被告武汉佃翔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李文华于2016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文华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行处置其民事权利,现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文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陈敏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刘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