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一初字第3709号原告南宁市西乡塘区上尧街道办事处陈东村民委员会二组。负责人陈耀培,队长。委托代理人付卫江,广西创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雯,广西创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西跃盛置业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浩铭。本院受理原告南宁市西乡塘区上尧街道办事处陈东村民委员会二组诉被告广西跃盛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后,经审查认为,虽然双方签订的合同名为“承包经营协议”,但从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内容来看,该合同符合租赁合同的法律特征,本案原、被告之间实为履行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故案由应为租赁合同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批准指定南宁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和南宁、柳州铁路运输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复函》(法(2014)222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转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批准指定南宁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和南宁、柳州铁路运输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复函﹥的通知》的规定,南宁铁路运输法院自2015年1月1日起受理南宁市城区内发生的公路、铁路、航空运输及多式联运合同纠纷和南宁市青秀区、西乡塘区内发生的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故本案不属于本院管辖,应移送南宁铁路运输法院法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移送南宁铁路运输法院处理。
审判长 黄顶峰
审判员 梁永光
审判员 陆汉林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覃 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