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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执字第879-1号

高青县民福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李新军、李英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青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5
公开日期
2016-01-28
所属地区
高青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高青县民福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李新军,李英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高执字第879-1号申请执行人高青县民福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郑文征,经理。被执行人李新军。被执行人李英英。本院在执行高青县民福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李新军、李英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查明被执行李新军、李英英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高青县民福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的标的1897052.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执行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法院(2015)高商初字第25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高青县民福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单保光

审判员  宋 杰

审判员  蔡雁飞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王淑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