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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淮法林商初字第0085号

江苏淮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张玉珍、张连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5
公开日期
2016-03-18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江苏淮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玉珍,张连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淮法林商初字第0085号原告江苏淮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东路69号。法定代表人徐建强,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陆宝峰,该公司员工。被告张玉珍。被告张连成。

原告江苏淮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农商银行)与被告张玉珍、张连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农商银行于2016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淮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江苏淮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祝 武

审 判 员  颜士和

人民陪审员  王立存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书 记 员  汪星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