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兰刑初字第508号公诉机关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吕康华,农民。因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15年8月1日被兰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兰陵县看守所。兰陵县人民检察院以兰检公刑诉(2015)47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吕康华犯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15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兰陵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玉姣、代理检察员张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吕康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兰陵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7月份至2015年7月份,被告人吕康华以牟利为目的,创建、经营“新撸色”等色情网站,并上传大量淫秽视频供他人浏览,后通过在网站上登载广告的方式,收取他人广告费用共计300000余元。对指控的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提供以下证据予以证实:鉴定意见;视听资料;户籍信息等书证;证人张某的证言;被告人吕康华的供述和辩解。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吕康华以牟利为目的,创建、经营色情网站,传播淫秽信息,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吕康华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与犯罪事实无异议,未作辩解,要求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4年7月份至2015年7月份,被告人吕康华以牟利为目的,创建、经营“新撸色”等色情网站,通过色色资源网站采集大量AV淫秽视频供他人浏览。后通过在网站上登载广告的方式,收取广告费一百条次,共计人民币306065.2元。上述事实,有本院开庭审理中经质证、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1、鉴定意见兰陵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兰公鉴字(2015)002号淫秽物品审查鉴定书鉴定:从“新撸色”网站域名www.xfsec.com的1000余淫秽视频,随机下载淫秽视频53个,经鉴定,送检的53个均存在淫秽色情情节。2、视听资料(1)淫秽视频光盘及列表证实:从“新撸色”网站上下载的53个视频均存在淫秽色情情节。(2)“新撸色”网站截图一宗证实:该网站存有大量淫秽图片和视频,且有“澳门银河赌场”等广告内容。(3)吕康华黄色网站广告及域名邮箱资料照片一宗证实:涉案网页广告的图片及域名情况。3、书证(1)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证实:兰陵县公安局于20l5年8月1日自吕康华处扣押计算机主机一台,硬盘三块,平板电脑一部,农业银行卡四张。(2)山东省非税收入通用票据一张证实:兰陵县公安局于2015年9月7日收取吕康华一案罚没款20万元。(3)银行账户明细查询单证实:被告人吕康华名下的卡号为62×××17的农业银行账户,从2014年7月1日至2015年7月20日期间共计转入现金306065.2元。4、证人张某证言:其于9月份发现名为“新撸色”的网站内有淫秽视频。“欧美性爱”栏目有几百个淫秽视频,“强奸乱伦”一栏有400多个淫秽视频,其通过网站的联系方式要银行账户,账号名是吕康华。5、被告人吕康华供述:其于2014年6、7月份开始至2015年8月份,做色情网站“新撸色”(域名有www.xfyslua.com、www.xfys.info、www.xfyslub.com、www.xfyslul.com,邮箱有[email protected]、xinluse98@163.com),这些网站的黄色视频是其从色色资源站的网站上采集的AV色情淫秽视频,后发布到网站上,别人可以从其色情网站上观看。有些是一万多个,有些是四、五万多个。通过黄色网站主要收广告费,是按广告条数收费,共收取了一百多条次的广告费,共计三十万左右,这些钱都是打到其农行银行卡里去,卡号的末尾数是5717。6、综合证据(1)综合材料、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吕康华于2015年8月1日被抓获归案,并临时羁押于永康市看守所,于2015年8月3日被带回至兰陵县看守所。(2)户籍信息证实:被告人吕康华,1989年9月25日出生具备刑事责任年龄。(3)永康市看守所羁押证明一份证实:被告人吕康华于2015年8月1日15时被羁押于永康市看守所,于2015年8月3日8时许被兰陵县办案民警李华东、车磊带离出所。(4)前科证明证实:被告人吕康华无前科记录。(5)办案说明证实:经重新统计吕康华账号(尾数是5717),总计收入为人民币306072.41元,此前统计有疏漏,以今次统计数字为准。上述证据,内容真实,形式合法,经当庭质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康华违反国家对文化娱乐制品的管理制度,创建、经营色情网站,传播淫秽信息,牟取违法所得,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的违法所得,依法予以没收。鉴于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可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吕康华犯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8月1日起至2026年7月31日止。罚金人民币60000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追缴被告人吕康华因犯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的违法所得306065.2元上交国库,(其中侦查机关罚没的20万元依法由侦查机关没收上交国库,剩余106065.2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书正本一份,副本八份。
审 判 长 吴承光
人民陪审员 来春光
人民陪审员 陈 晗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书 记 员 郭晓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