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鹤法民三初字第276号
原告:李焕根,住址:广东省鹤山市。
委托代理人:任坚明,广东叠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杰文,住址:广东省鹤山市。
被告:温海凡,住址:广东省普宁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焕根诉被告李杰文、温海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无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焕根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李焕根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东经
审 判 员 古辉林
人民陪审员 顾静漪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书 记 员 王小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