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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鹤法民三初字第276号

李焕根与李杰文,温海凡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鹤山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5
公开日期
2016-05-03
所属地区
鹤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李焕根,李杰文,温海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鹤法民三初字第276号

原告:李焕根,住址:广东省鹤山市。

委托代理人:任坚明,广东叠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杰文,住址:广东省鹤山市。

被告:温海凡,住址:广东省普宁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焕根诉被告李杰文、温海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无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焕根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李焕根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东经

审 判 员  古辉林

人民陪审员  顾静漪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书 记 员  王小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