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新商初字第2507号原告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新泰市供电公司。被告山东金池耐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原告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新泰市供电公司与被告山东金池耐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供用电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王德帅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张国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被告拖欠原告2014年8月9日电费53071.03元至今未付。后经原告多次催要,但被告拒不支付。另截止2015年11月17日,该笔电费已产生违约金66710.28元。特提起诉讼,要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电费53071.03元及违约金66710.28元,合计119781.31元,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被告山东金池耐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告为被告山东金池耐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供电,2014年8月25日原告为被告出具发票两张,共计款项53071.03元。2014年12月18日原告给被告送达清欠电费通知书一份,内容为:你处截止到2014年12月18日累计欠电费53071.03元,限于2014年12月24日前结清,并按有关规定收取滞纳金(结清电费一并核算),按照《电力法》、《电力供应和使用条例》等有关规定,限期拒交将启动法律程序对你处进行起诉并取消用电户注册资格,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你处负责送达人张国签收人夏丙雪。原告于2015年11月19日诉来本院,提出上述诉讼请求。上述事实由原告提供的发票两份、清欠电费通知书一份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原告向被告山东金池耐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履行了供电义务,被告山东金池耐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负有支付电费的义务,原告要求被告山东金池耐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偿还所欠电费53071.03元,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山东金池耐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未及时支付电费,其行为构成违约,原告要求其自发票出具之日起按照《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供电营业规则》的相关规定计算违约金至2015年11月17日止,共计66710.28元,因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发票出具之日为逾期之日,因此本院自2014年12月24日起每日按相关规定支持原告违约金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八十二条、《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三十九条、《供电营业规则》第九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山东金池耐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新泰市供电公司电费53071.03元;
二、被告山东金池耐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新泰市供电公司违约金(53071.03元自2014年12月24日起每日按照千分之二计算至2014年12月31日止、53071.03元自2015年1月1日起每日按照千分之三计算至2015年11月17日止);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48元、保全费117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德帅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徐 蕾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