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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昌商初字第1018号

山东顺合利土现代农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元桂珍、张颖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邑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5
公开日期
2016-05-25
所属地区
昌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山东顺合利土现代农业服务有限公司,元桂珍,张颖,张元昊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商初字第1018号

原告:山东顺合利土现代农业服务有限公司。

负责人:焦宗辉,经理。

被告:元桂珍。

被告:张颖。

被告:张元昊。

法定代理人:元桂珍。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顺合利土现代农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元桂珍、张颖、张元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申请中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中止审理。

审判员  魏信华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赵海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