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商初字第1018号
原告:山东顺合利土现代农业服务有限公司。
负责人:焦宗辉,经理。
被告:元桂珍。
被告:张颖。
被告:张元昊。
法定代理人:元桂珍。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顺合利土现代农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元桂珍、张颖、张元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申请中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中止审理。
审判员 魏信华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赵海波 关注微信公众号“”
山东顺合利土现代农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元桂珍、张颖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商初字第1018号
原告:山东顺合利土现代农业服务有限公司。
负责人:焦宗辉,经理。
被告:元桂珍。
被告:张颖。
被告:张元昊。
法定代理人:元桂珍。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顺合利土现代农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元桂珍、张颖、张元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申请中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中止审理。
审判员 魏信华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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