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602财保2号
申请人:卢淑霞。
被
申请人:滨州市飞龙投资咨询有限公。
被
申请人:杜晓东。
申请人于2016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滨州市飞龙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杜晓东购买的房屋三套。案外人刘洪义自愿以其所有的鲁M×××××号小型越野客车一辆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申请人滨州市飞龙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杜晓东购买的房屋三套。
二、查封刘洪义所有的鲁M×××××号小型越野客车一辆。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孙志良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王兴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