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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洞民初字第1934号

曾纪木与洞口县公共汽车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洞口支公司、李付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洞口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5
公开日期
2016-01-27
所属地区
洞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曾纪木,洞口县公共汽车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洞口支公司,李付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洞民初字第1934号

原告:曾纪木,男,1946年7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许焱,男,洞口县凌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洞口县公共汽车公司。住所地洞口县洞口镇龙山街**号。

法定代表人:甘中业,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邓昭锋。男,该公司职工。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洞口支公司。住所地洞口县洞口镇大正街**号。

负责人:刘长青,该支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覃淑娟,湖南长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覃辉,男,该支公司职工。

被告:李付元,男,1959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司机。

原告曾纪木诉被告洞口县公共汽车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洞口支公司、李付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曾纪木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563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81.5元由原告曾纪木负担。

审判员  周玉英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郭晓丽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