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洞民初字第1934号
原告:曾纪木,男,1946年7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许焱,男,洞口县凌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洞口县公共汽车公司。住所地洞口县洞口镇龙山街**号。
法定代表人:甘中业,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邓昭锋。男,该公司职工。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洞口支公司。住所地洞口县洞口镇大正街**号。
负责人:刘长青,该支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覃淑娟,湖南长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覃辉,男,该支公司职工。
被告:李付元,男,1959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司机。
原告曾纪木诉被告洞口县公共汽车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洞口支公司、李付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曾纪木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563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81.5元由原告曾纪木负担。
审判员 周玉英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郭晓丽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