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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湛坡法执字第195号

梁建夏与赵燕、窦桂珍合伙协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湛江市坡头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5
公开日期
2018-09-26
所属地区
湛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梁建夏,赵燕,窦桂珍
法律依据
《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集中清理执行积案结案标准的通知》:第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湛江市坡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804执104号申请执行人湛江市坡头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官渡信用社。负责人李陈明,职务:主任。被执行人林海妹,女,1966年9月10日出生,住湛江市坡头区。被执行人李志英,女,1969年11月9日出生,住湛江市坡头区。被执行人赵土龙,男,1971年2月2日出生,住湛江市坡头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湛江市坡头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官渡信用社与被执行人林海妹、李志英、赵土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本院查询银行、国土、房管、车辆等部门,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登记,无可供执行财产的情况,申请执行人又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案在期限内无法执行完毕,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李芬华

审 判 员 梁罗英

审 判 员 黄 忠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代

书记员 孙妙珍附:相关的法律法规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