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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民一初字第2987-1号

原告乌尼日其其格诉被告巴雅尔民间借贷纠纷查封房产裁定书

法院
杭锦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5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乌尼日其其格,巴雅尔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杭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民一初字第2987-1号原告乌尼日其其格,女,1968年9月20日出生,蒙古族,无职业。被告巴雅尔,男,1968年5月13日出生,蒙古族,杭锦旗司法局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乌尼日其其格诉被告巴雅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巴雅尔所有的位于杭锦旗锡尼镇百灵路南侧祥和楼1幢5单元522室(房产证号码:蒙房权证杭锦旗字第1314**号)予以查封。原告以案外人召日格图名下的蒙KWY**号小型普通客车提供保全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对被告巴雅尔所有的位于杭锦旗锡尼镇百灵路南侧祥和楼1幢5单元522室(房产证号码:蒙房权证杭锦旗字第1314**号)予以查封;

二、对案外人召日格图名下的蒙KWY**号小型普通客车予以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代理

审判员 苏道格日乐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书 记 员 海 日 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