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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执字第795号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县支行与XX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5
公开日期
2016-01-26
所属地区
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县支行,XX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安执字第795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县支行,住所安县。

被执行人:XX,女,生于1992年2月25日,汉族,现住绵阳市游仙区。本院在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县支行与XX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安县人民法院(2015)安民初字第291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XX所有的牌照为川BHX7**号北京现代牌小汽车一辆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执行员  高琼莹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闻运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