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安执字第795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县支行,住所安县。
被执行人:XX,女,生于1992年2月25日,汉族,现住绵阳市游仙区。本院在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县支行与XX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安县人民法院(2015)安民初字第291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XX所有的牌照为川BHX7**号北京现代牌小汽车一辆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执行员 高琼莹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闻运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