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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滨塘执字第3417号

焦则源与天津城投滨海房地产经营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5
公开日期
2016-03-01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焦则源,天津城投滨海房地产经营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滨塘执字第3417号申请执行人焦则源。被执行人天津城投滨海房地产经营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烟台道15号。法定代表人孙增光,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焦则源与天津城投滨海房地产经营有限公司房屋买卖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人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滨塘民初字第725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条件时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李焕庭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王喜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