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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醴法执字第1117号

杨立中与刘守波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醴陵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5
公开日期
2016-02-16
所属地区
醴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杨立中,刘守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醴法执字第1117号申请执行人杨立中,住湖南省醴陵市。被执行人刘守波,住湖南省浏阳市。申请执行人杨立中与被执行人刘守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醴陵市人民法院(2014)醴法民一初字第85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进行了查证,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款、第六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醴陵市人民法院(2014)醴法民一初字第85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余向阳

审判员  李文伟

审判员  唐力波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黄望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