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济中民三终字第27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孔军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光明,又名王明。上诉人孔军伟与被上诉人王光明追偿权纠纷一案,孔军伟于2015年5月6日向济源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王光明返还其多支付的工资73746元。济源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31日作出(2015)济民一初字第2090号民事判决。孔军伟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5年10月19日受理该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1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孔军伟、被上诉人王光明到庭参加了诉讼。本院在审理过程中,赵予青、段富贵、原海朝于2015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一审起诉及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孔军伟申请撤回一审起诉及上诉的理由正当,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济源市人民法院(2015)济民一初字第2090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孔军伟撤回起诉;
三、准许孔军伟撤回上诉。一审案件受理费1644元,减半收取822元,由孔军伟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644元,减半收取822元,由孔军伟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商 敏
代理
审判员 陈莎莎
代理
审判员 吕海波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书 记 员 李 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