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埇民一初字第03613-1号
原告:宿州市大泽乡镇畜牧兽医水产站。
法定代表人:方涛,该站站长。
被告:张家民(曾用名张加民),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宿州市大泽乡镇畜牧兽医水产站与被告张家民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宿州市大泽乡镇畜牧兽医水产站于2016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宿州市大泽乡镇畜牧兽医水产站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宿州市大泽乡镇畜牧兽医水产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为1350元,由原告宿州市大泽乡镇畜牧兽医水产站负担。
审判长 李 清
审判员 李 标
审判员 谷春燕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陈春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