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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淅厚民初字第142号

赵某某诉谢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淅川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5
公开日期
2016-01-28
所属地区
淅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赵某某,谢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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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法院民 � � 裁 定 书(2015)淅厚民初字第142号

原告:赵某某,女,汉族,生于1982年7月29日。

被告:谢某某,男,汉族,生于1981年7月2日。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诉被告谢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赵某某负担。

审判员  :丰力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李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