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富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富民二初字第1028号原告张向阳,男,住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委托代理人刁凤名,四川川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荣平,男,住四川省富顺县。被告四川南兴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法定代表人冉茂德,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向阳诉被告王荣平、四川南兴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向阳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6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向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撤诉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条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向阳撤回对被告王荣平、四川南兴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3275元,诉讼保全费2270元,共计5545元,由原告张向阳全额负担。
审判员 陈益勤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高志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