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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岢执字第28-1号

白栓栓、郭变变申请执行张永堂借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岢岚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5
公开日期
2016-03-21
所属地区
岢岚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白栓栓,郭变变,张永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岢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岢执字第28-1号申请执行人白栓栓(又名白栓),男,1953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岢岚县人。申请执行人郭变变,女,1955年12月8日出生,汉族,岢岚县人。被执行人张永堂,男,1975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岢岚县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岢民初字第5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5月1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三日内按判决书确定的内容给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15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3000元和执行费215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张永堂系岢岚县神堂坪学区在职教师,在岢岚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关信用社开立的工资账号为31*******************,为便于案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张永堂在岢岚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关信用社31*******************账户,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晓宇

审判员  张成林

审判员  赵忠义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崔俊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