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璧法民初字第03832号原告潘贵禄,男,1963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委托代理人杨泽渝,重庆万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谢冰,重庆万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耀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璧山区璧城街道金剑路498号1栋,组织机构代码552043877。法定代表人肖宏均。
原告潘贵禄诉被告重庆耀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日受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潘贵禄于2016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重庆耀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贵禄撤回对被告重庆耀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2800元,减半收取11400元,由原告潘贵禄承担。
代理
审判员 汪书琦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书 记 员 王明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