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衢执民字第1370号申请执行人衢州市衢江区鑫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浙江巨成化工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5591191-0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衢巡商初字第00157号,依法向被执行人浙江巨成化工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浙江巨成化工有限公司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浙江巨成化工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
裁定如下:冻结浙江巨成化工有限公司(证件号码:)在金华银行的01×××29的存款人民币903610.00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蓝建军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徐燕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