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仪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324民初字第800号
原告:四川省仪陇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城支行,住所地:四川省仪陇县金城镇南街15号,组织机构代码:31453433-9。
负责人:袁学乾,任该行行长。
被告:陈某某,女,汉族,住四川省仪陇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省仪陇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城支行诉被告陈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省仪陇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城支行于2015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省仪陇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城支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87元,由原告四川省仪陇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城支行负担。
审判员 何黎明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任 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