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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227民初1006号

张某某诉苏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富裕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5
公开日期
2016-02-18
所属地区
富裕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张XX,苏X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富裕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227民初1006号原告张XX,女,汉族,无业。被告苏X,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XX与被告苏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XX应当预交而未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按原告张XX自动撤诉。

代理

审判员  冯乃鑫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书 记 员  陈 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