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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朝法执恢字第4号

长春市民通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姜猛、吉林华港律师事务所借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5
公开日期
2016-02-25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长春市民通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姜猛,吉林华港律师事务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朝法执恢字第4号申请执行人长春市民通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姜猛、被执行人吉林华港律师事务所法定代表人姜国庆关于长春市民通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姜猛、吉林华港律师事务所借款纠纷一案,吉林省长春市民众公证处的(2013)吉长民众证经字第811号执行证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长春市民通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对吉林省长春市民众公证处的(2013)吉长民众证经字第811号执行证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郑青春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李佳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