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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嘉民小字第27号

南充市兴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李晓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5
公开日期
2016-02-28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南充市兴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李晓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民小字第27号原告南充市兴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法定代表人吴禄强,经理。委托代理人罗晓清,南充市嘉陵区凤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晓波,男,汉族,1975年10月7日出生,住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南充市兴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李晓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南充市兴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系正当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充市兴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李晓波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由原告南充市兴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邱媛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文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