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拉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达民初字第04467号原告齐敏刚,男,1947年10月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包头市。被告付蛆兰,女,60岁,汉族,现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被告张二栓,男,50岁,汉族,现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齐敏刚诉被告付蛆兰、张二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齐敏刚于2016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齐敏刚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齐敏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516元,减半收取7258元,由原告齐敏刚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郝吉祥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书 记 员 高云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