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2286号
原告:王东伟,男,汉族,1980年8月13日出生。
被告:黄磊,男,汉族,1985年5月2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东伟诉被告黄磊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东伟于2016年1月5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黄磊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王东伟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东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75元,减半收取187.5元,由原告王东伟负担。
审 判 长 孔 琳代
审 判员 陈 君
人民陪审员 陈静静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书 记 员 杨晓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