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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民初字第2286号

王东伟与黄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5
公开日期
2016-02-02
所属地区
新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王东伟,黄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新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2286号

原告:王东伟,男,汉族,1980年8月13日出生。

被告:黄磊,男,汉族,1985年5月2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东伟诉被告黄磊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东伟于2016年1月5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黄磊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王东伟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东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75元,减半收取187.5元,由原告王东伟负担。

审 判 长  孔 琳代

审 判员  陈 君

人民陪审员  陈静静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书 记 员  杨晓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