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庆商初字第462号原告山东庆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山东省庆云县城区中心街北首35号。法定代表人方化臣,董事长。被告张金刚,男,1985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庆云县。被告王金燕,女,1985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告张换义,男,1968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庆云县。被告张清和,男,1962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庆云县。
原告山东庆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张金刚、王金燕、张换义、张清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以简易程序立案,立案后发现部分被告下落不明,无法向其送达应诉手续。
本院认为,被告下落不明,应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 刘海霞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杨 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