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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庆商初字第462号

山东庆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张金刚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云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5
公开日期
2016-01-29
所属地区
庆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山东庆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金刚,王金燕,张换义,张清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庆商初字第462号原告山东庆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山东省庆云县城区中心街北首35号。法定代表人方化臣,董事长。被告张金刚,男,1985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庆云县。被告王金燕,女,1985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告张换义,男,1968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庆云县。被告张清和,男,1962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庆云县。

原告山东庆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张金刚、王金燕、张换义、张清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以简易程序立案,立案后发现部分被告下落不明,无法向其送达应诉手续。

本院认为,被告下落不明,应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  刘海霞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杨 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