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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234财保1号

周先亮邹虎松等与开县温泉煤业有限公司金霞煤矿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5
公开日期
2019-11-07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申请保全案件
当事人
周先亮;邹虎松;何贤堂;开县温泉煤业有限公司金霞煤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开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渝0234财保1号 申请人周先亮,男性,汉族,1964年08月24日出生,住重庆市开县。 申请人邹虎松,男性,汉族,1976年09月16日出生,住重庆市开县。 申请人何贤堂,男性,汉族,1966年08月05日出生,住重庆市开县。 被申请人开县温泉煤业有限公司金霞煤矿组织机构代码05170331-2。 本院在审理周先亮、邹虎松、何贤堂与开县温泉煤业有限公司金霞煤矿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中,原告周先亮、邹虎松、何贤堂于2016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周先亮、邹虎松、何贤堂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周先亮、邹虎松、何贤堂撤回申请。

代理

审判员  罗鄢毅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书 记 员  袁志鑫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