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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利执字第488号

张景爱与李元善保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利津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5
公开日期
2016-01-24
所属地区
利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景爱,李元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利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利执字第488号申请执行人张景爱,女,汉族。被执行人李元善,男,汉族。关于张景爱与李元善保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张景爱与被执行人李元善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利津县人民法院(2015)利民初字第48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李元善在利津农村商业银行××支行账户的存款2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门玉金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孙 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