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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浦民初字第04190号

江苏爱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樊雪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5
公开日期
2016-02-26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江苏爱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樊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淮安市清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浦民初字第04190号原告江苏爱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淮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深圳小区2区5幢402室。法定代表人高丽,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梅,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单广高,该公司员工。被告樊雪。本院在审理原告淮安爱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樊雪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淮安爱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樊雪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李 思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书 记 员 刘海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