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24财保00001号
申请人:俞文龙。
被
申请人:杨海波。
申请人俞文龙与被申请人杨海波诉前财产保全(民间借贷)一案,申请人于2016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杨海波开设在仙居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存款帐户人民币30000元,并已提供担保(保证金)。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对被申请人杨海波开设在仙居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存款帐户予以冻结(人民币30000元为限);
二、本次冻结期限一年;在冻结期间,上述被冻结之财产不得转移、转让或抵押等。保全申请费320元,由申请人承担,如提起诉讼,可将申请费列入诉讼请求。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顾争敏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代
书记员 陈娇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