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益法民一终字第62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龚长根。委托代理人郭剑,湖南义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曹益平,湖南义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金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双林,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窦喆,该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石爱平。
上诉人龚长根与被上诉人湖南金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石爱平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上诉人龚长根不服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2015)益赫民一初字第8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龚长根于2015年12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龚长根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龚长根撤回上诉,各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620元,减半收取310元,由上诉人龚长根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喻 宁
审 判 员 黎 娜
代理
审判员 刘觅琼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书 记 员 方赛兰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