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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定商初字第105号

原告张玉成诉被告定襄县杨芳乡西营村民委员会、张尚明农村土地承包合同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襄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5
公开日期
2016-09-08
所属地区
定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当事人
张玉成,定襄县杨芳乡西营村民委员会,张尚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山西省定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定商初字第105号原告张玉成,男,1951年4月13日生,汉族,山西省定襄县人,农民。委托代理人韩艾生,男,山西天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定襄县杨芳乡西营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梁耀斌,现任西营村民委员会主任。被告张尚明,男,1956年8月24日生,汉族,定襄县人,农民。上列原告张玉成诉被告定襄县杨芳乡西营村民委员会、张尚明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

原告张玉成于2015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其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玉成撤回起诉。诉讼费50元,由原告张玉成减半缴纳25元。

审 判 长  李山河

审 判 员  胡凤香

代理

审判员  张燕杰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书 记 员  高 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