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开执字第03065号申请执行人王忠武。被执行人张仁君。依据本院(2014)开民调确字第34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8月10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53000元及利息,执行费另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查无下落,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合议庭认为,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5)开执字第03065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孙 勇执行员 席 旸执行员 杨 力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裴月文(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