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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开执字第03065号

王忠武与张仁君债权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5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忠武,张仁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开执字第03065号申请执行人王忠武。被执行人张仁君。依据本院(2014)开民调确字第34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8月10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53000元及利息,执行费另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查无下落,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合议庭认为,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5)开执字第03065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孙    勇执行员 席    旸执行员 杨    力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裴月文(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