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2666号申请执行人贺军,男,汉族,1972年3月18日出生,东胜区人,现住东胜区。被执行人杨付正,男,汉族,1954年10月2日出生,准旗人,现住东胜区。申请执行人贺军申请执行杨付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东民初字第108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现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执行本次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4)东民初字第108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杨瑞霞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刘雅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