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10民特00018号
申请人:马媛,女,1989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江干区闸弄口新村**幢**号***室。
委托代理人:王挺剑,江西兴芒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易海荣。
申请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公司,住所地:温州市鹿城区南浦路天利家园3-6幢201-1室、南浦路179号。代表人:黄广兴,系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金峰,公司员工。本院于2016年1月5日立案受理了申请人马媛、易海荣、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公司的司法确认申请,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案。本院依法指定
审判员陈广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该纠纷于2015年12月25日经余杭区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申请人之间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
一、申请人马媛因交通事故损失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交通费、财物损失、药膏费,合计187917.80元,由申请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公司在保险责任范围内赔偿124278元,扣除其已支付的10000元,尚余114278元,于2016年1月30日前付清;由申请人易海荣赔偿13636元,已付清。
二、申请人马媛放弃其余诉讼请求。就本次交通事故赔偿事宜,今后双方无纠葛。
三、因申请人易海荣已支付申请人马媛15636元,故对上述申请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公司的理赔款114278元作如下分配:由申请人马媛领取112278元,由申请人易海荣领取2000元(该款项由申请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公司直接支付给申请人易海荣,开户名:易海荣,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温州支行,开户账号:6275)。经审查,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上述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司法确认笔录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并赋予上述协议强制执行的效力。双方应当按照协议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审判员 陈 广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姚玉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