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萧执民字第11917-1号申请执行人徐道紧与被执行人洪小军、高铭申请支付令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30日作出的(2015)杭萧瓜督字第363号支付令,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徐道紧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未履行付款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自愿申请本案终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5)杭萧执民字第11917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谢睿智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朱剑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