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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凉民初字第5624号

高某某与张某某、张某甲、张某乙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5
公开日期
2016-03-01
所属地区
武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当事人
高某某,张某某,张某甲,张某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凉民初字第5624号原告高某某,被告张某某。被告张某甲。被告张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某与被告张某某、张某甲、张某乙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30日以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以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50元,减半收取725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杨 莉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书 记 员 徐晓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