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凉民初字第5624号原告高某某,被告张某某。被告张某甲。被告张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某与被告张某某、张某甲、张某乙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30日以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以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50元,减半收取725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杨 莉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书 记 员 徐晓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