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惠民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惠民初字第2849号原告李建民,男,1972年11月28日生,汉族,住惠民县。委托代理人范毅,惠民天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牛东海,男,1973年8月10日生,汉族,住河北省泊头市。未到庭)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路19号。组织机构代码:67851861-2(未到庭)负责人刘云超,总经理。
原告李建民诉被告牛东海、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卢芳萍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建民的委托代理人范毅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牛东海及被告保险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建民诉称,2015年10月10日2时15分许,李建民驾驶鲁M×××××轿车沿乐胡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惠民县麻店镇乐胡路55KM+200M处时,与对行的牛东海驾驶的“冀A×××××、冀A×××××”重型半挂货车发生交通事故,事故造成原告受伤、车辆损坏。经惠民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原告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经查肇事车辆在被告保险公司处购买了交强险及商业险。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具状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12100元。被告牛东海未到庭发表答辩意见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
被告保险公司书面辩称,肇事车辆冀A×××××在被告公司投保交强险一份,在核实肇事车辆行车本、驾驶证、从业资格证、营运证、保单原件、事故认定书均合法有效后,对原告合理合法的经济损失,保险公司同意在交强险各分项限额内无责赔付。鉴定费、诉讼费等间接损失不予承担。庭审中,原告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材料:
一、惠民县交警队交通事故认定书一份,欲证实本案交通事故发生的过程;原告负事故全部责任、被告牛东海无责任。
二、住院病历一份、诊断证明一份、医疗费单据一张(金额125961.95元),欲证明原告受伤后住院治疗情况及医疗费损失,原告伤情足以构成伤残。
三、肇事车辆交强险保单一张,欲证明交强险分项限额内伤残赔偿金无责赔付11000元,医疗费无责赔付1000元,财产损失无责赔付100元。两被告均未到庭发表质证意见。经本院审查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可信,均确认为有效证据。依据以上有效证据及当事人陈述,本院认定以下事实:2015年10月10日2时15分许,原告李建民驾驶鲁M×××××轿车沿乐胡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惠民县麻店镇乐胡路55KM+200M处时,与对行的被告牛东海驾驶的“冀A×××××、冀A×××××”重型半挂货车肇事,造成原告受伤,车辆损坏。事故经惠民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李建民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牛东海无事故责任。原告李建民受伤后在滨州市中心医院住院治疗37天,支付医疗费125961.95元。另查明,被告牛东海驾驶的车辆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其中交强险无责任赔付限额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元,医疗赔偿限额1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100元。事故发生时在保险期间内。
本院认为,本次事故的发生,原告李建民逆向行驶、未安全驾驶,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告牛东海无事故责任。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故被告牛东海应对原告李建民的损失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无责赔付。被告牛东海驾驶的肇事车辆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规定,保险公司负有在保险责任限额内直接向原告支付保险金的义务。故原告的损失可由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无责任赔偿限额内直接赔付。庭审前原告书面表示撤回对石家庄欧曼运输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合法支配,本院予以允许。被告牛东海及被告保险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答辩权和质证权的放弃,不影响本案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九条、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李建民医疗费1000元,伤残赔偿金11000元,财产损失100元,共计12100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被告保险公司直接将上述款项打入原告李建民的中国建设银行账户:62×××75)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3元,减半收取51.5元,由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卢芳萍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黄 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