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甬鄞刑初字第1890号公诉机关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殷某,无固定职业。2007年12月因赌博被宁波市公安局鄞州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5年5月27日被宁波市公安局鄞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宁波市鄞州区看守所。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检察院以甬鄞检刑诉(2015)18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殷某犯诈骗罪,于2015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王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殷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殷某于2013年3月至2014年8月在中国工商银行支行做保安(临时工),利用其与该行行长认识,并谎称自己是中国工商银行工作人员,通过虚构可以办理高额透支信用卡和消除在银行黑名单的方式,从陈某甲等19人处骗取金钱和香烟共计人民币114000元。具体如下:2014年5月至9月,被告人殷某以办理高额透支信用卡需收取手续费为由,骗取被害人陈某甲2000元。通过陈某甲介绍,以同样手段,骗取被害人陈某乙将3000元、周某6000元、金某6000元、张某2000元。2014年5月至11月,被告人殷某以办理高额透支信用卡需收取手续费为由,骗取被害人吕某2000元。通过吕某介绍,以同样手段,骗取被害人李某甲5000元、李某5000元、林其某5000元、高小某10000元、缪某5000元、金某甲5000元、李某甲10000元、汪某5000元、张某10000元、励某7500元、汪某甲7500元、周某7500元及329软中华香烟2条(价值1600元)。2014年10月,被告人殷某以消除在银行黑名单为由,骗取被害人李某乙8000元及硬盒1916黄鹤楼香烟1条(价值900元)。2015年5月26日,被告人殷某被群众扭送至公安机关。上述事实,被告人殷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陈某甲、吕某、李某乙等人的陈述,证人朱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回执),价格鉴定结论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到案经过,被告人的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殷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殷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殷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26日起至2018年8月25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殷某退赔涉案赃款、赃物给相关被害人。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周继君
人民陪审员 毛亚军
人民陪审员 毛坚刚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代
书 记员 夏菁菁 来源: